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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在线提供]1 国际奥委会的组成、国际奥委会委员的吸收、选举、接纳和地位 1.1 国际奥委会委员都是自然人。这些委员包括在役运动员以及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主席或其高级领导人。国际奥委会委员的总数不得超过115名,但需符合本条附则第2.8款的过渡性条款的规定。 1.2 国际奥委会根据现行规则的附则,从其认为合格的人士中吸收和选举委员。 1.3 国际奥委会举行仪式接纳新委员,仪式上新委员宣读以下誓言,同意履行其职责: “我荣幸地当选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委员并成为其代表,并宣布我认识到这一身份的责 任,我愿意竭尽所能服务于奥林匹克运动,尊重奥林匹克宪章的一切规定和国际奥委会的决议,并保证使之受到人们的尊重。我认为这些条款和决议对我来说是不容置疑的;我将遵守道德条例,决不接受任何政治或商业影响,不受任何种族或宗教考虑的左右,同一切形式的歧视作斗争,并在一切情况下维护国际奥委会的利益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利益。” 1.4 国际奥委会委员是国际奥委会的代表。 1.5 国际奥委会委员不得接受政府、团体或其他法律实体或自然人的任何可能干涉其行动和投 票自由的指令。 1.6 国际奥委会委员个人不对国际奥委会的债务和义务负责。 2 职责 每个国际奥委会委员都有以下职责: 2.1 参加国际奥委会全会; 2.2 参与他被指派的国际奥委会所属委员会的工作; 2.3 协助发展奥林匹克运动; 2.4 注意落实国际奥委会的各种计划,包括奥林匹克团结基金的各种项目计划在本国的执行情况; 2.5 每年至少一次向国际奥委会主席通报本国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情况及其需求; 2.6 向国际奥委会主席及时通报可能妨碍执行奥林匹克宪章或影响奥林匹克运动的事件; 2.7 在任何情况下都需遵守第25条规则规定的道德条例; 2.8 完成主席分配给他的其他任务,包括必要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代表国际奥委会。#S#3 委员资格的终止 3.1 国际奥委会任何委员可以随时向国际奥委会主席书面提出辞职停止其委员资格。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在接受该辞职前,可以要求听取该辞职委员的说明。 3.2 国际奥委会委员如因本条附则2.6款之规定而未再度当选,即失掉委员资格,不需另办其他 手续。 3.3 国际奥委会委员年满70周岁的当年年底必须退休,但须遵从本条规则附则2.8款的过渡性条款。 3.4 属下列情况者丧失委员资格: 3.4.1 凡符合本条规则附则2.2.1款规定的在役运动员当选为国际奥委会委员时,只要他不再是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委员,立即丧失其国际奥委会委员资格。 3.4.2 凡符合本条规则附则2.2.2款和2.2.3款所列举组织内担任工作的人员当选为国际奥委会委员,当他停止行使这一职能时,立即丧失其国际奥委会委员资格。 3.5 按本条规则附则2.2.4款规定推选出的国际奥委会委员,如果不再在本规则第5款提供的委员名单里提到的与其姓名有关的国家定居或者其主要利益中心已不在该国,将被视为已经辞职。在这种情况下,其国际奥委会委员资格的丧失将由国际奥委会全会确定。 3.6 任何国际奥委会委员,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在两年中未参加全会或未积极参与国际奥委会的工作,即被视为辞职,从而丧失其委员资格,不必由他作进一步声明。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奥委会委员资格的丧失将由国际奥委会全会确定。 3.7 国际奥委会委员、名誉委员或荣誉委员如已背叛其誓言,或国际奥委会全会认为该委员忽视或故意损害了国际奥委会的利益或从事了与国际奥委会委员身份不相称的活动,国际奥 委会全会可作出决定予以开除。 3.8 开除国际奥委会委员、名誉委员或荣誉委员的决定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提出,经出席国际奥委会全会的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有关委员应有机会亲自向国际奥委会全会陈述其情况。在国际奥委会就开除提议作出决定之前,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暂时取消该委员的全部或部分权利、特权和职责。国际奥委会委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国家奥委会委员、各国奥委会总会委员或奥运会组委会委员。在任何情况下,被开除的委员都不得再次成为国际奥委会委员、名誉委员或荣誉委员。 4 名誉委员、荣誉委员 4.1 国际奥委会委员任职至少10年并为之做出特殊贡献的国际奥委会委员在退休后,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提议,可当选为国际奥委会名誉委员。名誉委员将获邀请出席奥运会、奥林匹克大会和国际奥委会全会,在这 些场合将为他们预留席位;在国际奥委会主席向他们征询意见时,他们可提出自己的建议。但不再有投票权。 4.2 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提议,国际奥委会可在国际奥委会之外选举为国际奥委会作出特 殊杰出贡献的著名人士为荣誉委员。这些委员没有投票权。他们将获邀请出席奥运会和奥 林匹克大会,在这些场合将为他们预留席位。国际奥委会主席还可邀请他们参加国际奥委会的其他活动或会议。#S#5 委员名单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拥有一份最新的包括名誉委员和荣誉委员在内的全体委员名单。如果一名委员符合本条规则附则2.2.1款作为在役运动员候选人当选国际奥委会委员的,或当选委员的候选人资格与现行规则附则2.2.2款和2.2.3款所列举组织中的某一职能有关,名单中均须注明。 第20条规则的附则 1 资格 1.1 任何年满18岁以上的自然人都可被提名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条件是:提名符合下面2.1款的规定;他履 行2.1款规定的条件;他的候选资格由提名委员会审查;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提交国际奥委会全会选举。 1.2 按本条附则当选的国际奥委会委员,任期8年。可连选连任,但需符合第20条规则第3.3款之规定。 2 选举国际奥委会委员的程序 2.1 国际奥委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以下人员和组织有资格提出一名或多名国际奥委会委员的候选人: - 国际奥委会委员:每位国际奥委会委员有权提出一名或数名国际奥委会委员的候选人。 - 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有权提出一名或数名国际奥委会委员的候选人。 - 奥林匹克项目国际联合会:夏季奥林匹克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ASOIF)和冬季奥林匹克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AIWF)以及这两个总会所属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都有资格提出一名或数名国际奥委会委员的候选人。 - 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各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总会(ANOC)、非洲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总会(ANOCA)、欧洲奥林匹克委员会(EOC)、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OCA)、泛美运动组织(PASO)、和大洋洲奥林匹克委员会(ONOC)以及任何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奥委会,都有资格提出一名或数名国际奥委会委员的候选人。 所有候选人提名都须以书面形式呈报国际奥委会主席。此外,他们在一切情况下都须符合以下2.2款的条件。#S#2.2 候选人须符合的条件 上述2.1款所指的一切人员和组织,在其提出与下面2.2.1、2.2.2或2.2.3款规定相符的一名国际奥委会委员候选人时,必须对每位候选人是根据下面2.2.1款作为在役运动员提名的,还是其候选人资格是与下面2.2.2或2.2.3款所述该候选人在属的某一组织中行使的某一职能有关。 2.2.1 如果按照第20条1.1款的内容将一位在役运动员提名为候选人,他必须是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委员。该运动员委员必须是在其上次参加的夏季奥运会或冬季奥运会之后的奥林匹克周期内选入或指派的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的成员。在提名一或数名候选人时,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将确保来自夏季运动会和冬季运动会的运动员人数均衡。每一届国际奥委会出自这类候选人的委员总数不得超过15名。 2.2.2 如果所提名的候选人与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中的职责有关,则该候选人须拥有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夏季奥林匹克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ASOIF)或冬季奥林匹克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AIWF)的主席职位,或是其一个组织的执委或高级领导。每一届奥委会出自这类候选人的委员总数不得超过15名。 2.2.3 如果所提名的候选人与某一国家奥委会或国家奥委会的世界或大洲协会中的某一职能有关,该候选人须担任某一国家奥委会、各国奥委会总会、非洲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总会、欧洲奥林匹克委员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泛美运动组织、大洋洲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主席或在这些组织其中之一担任高级领导。每一国家在这一基础上选出的国际奥委会委员不得超过1名。每一届国际奥委会出自这类候选人的委员总数不得超过15名。 2.2.4 所提名的任何其他候选人必须是获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奥委会所在国的国民,须在该国常住或其主要利益中心在该国。每一国家在这一基础上选出的国际奥委会委员不得超过1名。每一届国际奥委会出自这类候选人的委员总数不得超过70名。 2.3 资格审查委员会 2.3.1 将设立一个由7名委员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中3名委员由国际奥委会道德委员会选派,3名由国际奥委会全会选派,1名由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选派。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员经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2.3.2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下面2.4.2款审查每一名候选人的资格并就每一候选人的资格向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2.3.3 资格审查委员会系自行组成的;任命该会的主席和一名秘书;秘书可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之外的人担任。#S#2.4 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候选人资格的审查 2.4.1 国际奥委会主席一收到候选人的提名,即将其转给资格审查委员会主席,该主席立即指令建立一份卷宗。除特殊情况外,资格审查委员会主席收到的卷宗应在下届国际奥委会全会开幕3个月之前处理,以便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能及时向上述全会呈交提案。 2.4.2 资格审查委员会主席收到国际奥委会主席转来的候选人提名后,应立即通报其他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并共同磋商;委员会须获得一切关于该候选人的有用材料,特别是有关其职业和事务、事业、运动活动的信息;委员会可要求候选人提供推荐人,以便委员会从推荐人那里获取信息;委员会可请候选人面谈。 2.4.3 委员会将核实所有候选人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必要,还将核实该候选人的在役运动员身份或其与某个组织的职能关系。 2.4.4 资格审查委员会认为已获得一切必要材料后,向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是否相信候选人具备当选国际奥委会委员的资格。此外,如果候选人属于根据上面2.2.1款规定的在役运动员,或如果候选人与上面2.2.2或2.2.3款列举的某一组织中的某一职能有关,资格审查委员会须在报告中注明。 2.5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程序 2.5.1 只有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有资格向国际奥委会全会提名候选人。 2.5.2 执行委员会在收到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告并审查报告内容后,将开会决定是否提名该候选人参加国际奥委会委员的选举。执行委员会如认为有需要,可听取候选人的说明。在准备选举提案时,执行委员会至迟在国际奥委会全会开会前30天提交一份附有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告的书面报告。如属可行,执行委员会须说明每一候选人的类别,说明该候选人是按照上述 2.2.1款的规定,是一位在役运动员,抑是与上述2.2.2和2.2.3款里列举的某一组织中的某一职能有关。执行委员会可提议数名候选人参加一名国际奥委会委员的选举。 2.5.3 审查按照上述2.2.1款规定作为在役运动员候选人提名的程序可能会加快。遇到这种情况,上述2.4.1款和2.5.2款规定的截止期限可按需要改动以允许新选入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的运动员被选为国际奥委会委员。 2.6 国际奥委会全会程序 2.6.1 只有国际奥委会全会有权选举国际奥委会委员。 2.6.2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提议的所有参加国际奥委会委员选举的候选人都经过全会的选举;选举采取秘密投票方式;获多数票者当选。 2.6.3 资格审查委员会主席可向全会传达该委员会的观点。 2.7 连选程序 有连选资格的国际奥委会委员的连选程序,任期8年。按上述2.4、2.5及2.6款的 规定,该程序可加快和简化。#S#2.8 过渡性条款 在国际奥委会第110次全会开幕(1999年12月11日)之前当选的国际奥委会委员,其已有权利作如下保留: 2.8.1 在国际奥委会第110次全会开幕1999年12月11日之前当选的国际奥委会委员在其年满80周岁当年的年底必须退休,除非该委员是1966年以前当选的。作为国际奥委会主席、副主席或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委员,如在其任内到达这一退休年龄,其退休将在下一次奥委会全会结束时生效。 2.8.2 此外,在国际奥委会第110次全会开幕(1999年12月11日)之前当选的国际奥委会委员,如按照上面2.8.1款尚未到达退休年龄,根据现行附则2.6款规定的条件,可分批在国际奥委会全会上参加连选,2007年为三分之一,2008年为三分之一,2009年为三分之一。将在第111次全会上抽签决定委员的划分。 2.8.3 在2000年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上,将有8名运动员被选入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得票最多的4名委员任期8年,依次得票的4名委员任期4年。 2.8.4 在2002年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上,将有4名运动员被选入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得票最多的2名委员任期8年,依次得票的2名委员任期4年。 2.8.5 在国际奥委会第110次全会上被选为国际奥委会委员的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委员,在他们当选为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委员4年后举行的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或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闭幕式之后,其任期立即终止。 2.8.6 上述2.1、2.3、2.4、2.5.2和2.6.2款的规定只有到2000年1月1日才适用于在役运动员的选举。 2.8.7 到2003年12月31日,国际奥委会委员的总数可达13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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